新版公租房合同正式发布 拖欠租金将收违约金

匿名 2020-12-03 13:08 阅读 5000+

各位粉丝:

今年5月,新版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调整完善后,新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正式发布了。

合同中约定,如果公租房承租户拖欠房租,产权单位有权要求其补缴租金,并按照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对于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则有权收回公租房。

相比原来的试行合同,新修订的合同中除了增加了“合同说明”,还增加了“特别提示”这个版块,主要内容就是约定如何合规地使用公租房。包括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等。

同时,在合同内容中,单设了合同续租条款,明确了续租申请的程序。

租赁期满后,租户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住保部门复核,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双方按届时公租房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后,经区住保部门复核,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但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无欠租及违规使用房屋行为,且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区住保部门同意,双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届时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两个租赁期。

之前有一些公租房承租户粉丝询问,担心自己收入超标了,会不会不能继续住公租房了?

这次的合同里,对于这个问题有了答案,就是可以继续承租公租房,只是按照市场租金来缴纳。而且还有个前提,承租期间没有拖欠过房租或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所以合法合规的承租很重要哦。

合同中约定,如果产权单位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承租户有权要求产权单位自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履行维修义务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承租户支付违约金。

而如果承租户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产权单位有权要求承租户补缴并按照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另外要提醒公租房租户注意的是,按照新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

1.乙方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

2.乙方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3.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

4.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5.乙方擅自装修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拆改、损坏情节严重或拒绝恢复原状的;

6.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7.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0.私自拆改电路设备或私搭电线或超过设计电量用电的;

11. 乙方及共同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每月进行两次约定入户走访,3个月累计四次以上入户约见失败的,视为居住不满30天);

12.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它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它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13.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

14.在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时,乙方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行为抗拒的;

15. 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乙方自愿申请放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16.其它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而且承租户拖延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在产权单位限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可将承租户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原申请所在区住保部门。

区住保部门调查属实的,依照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及共有产权房,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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