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当行使业主知情权?

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0-10-12 23:47 阅读 950
▌原创:黄妙灵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小区维权事业部秘书长

▌主攻:小区业主维权、业委会顾问等物业管理非诉和诉讼法律事务

一、业主知情权范围业主知情权是基于业主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在由全体区分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地位所取得、享有的固有权利,是业主基于不动产物权而取得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业主知情权作为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亦一并转让。业主知情权限于业主具有共同管理权的事项,一般包括: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参考法条:《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6、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二、业主知情权行使限制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正当的知情权,可以有效抑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管理权的行为。但是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限制,防止发生业主滥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形。笔者通过查阅知情权案件判例,总结了如下几种业主知情权受到限制的常见情形。1、业主超出知情权范围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知情权范围仅限于业主具有共同管理权的事项。2、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相关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须以存在不知情的情况或者资料为前提。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起诉请求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请求公布和请求查阅两种方式。业主请求义务主体对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书面说明以及业主请求公布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的,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情形。4、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司法判例

作者简介:

黄妙灵,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小区维权事业部秘书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粤湾律师联盟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南大学文学学士,专注于业主维权、业委会顾问等物业管理非诉和诉讼法律事务。物业维权,原创推荐1、深圳中院关于车位纠纷的裁判规则2、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3、深圳中院“业主撤销权纠纷”裁判规则4、业委会“常见案例类型”分析(附裁判观点)领航高端房地产法律服务,专业解决房地产疑难杂症,重视里子,兼顾面子,为客户提供最佳来访体验: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深圳总部已迁址至深圳市平安金融中心106层——坐拥深圳地标办公,俯瞰深圳湾区海景,特区全貌,尽收眼底,欢迎新老客户光临。法援热线:400-0755-618(按1),微信客服:(律师小助手)About 信荣——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2007年12月始创于深圳,目前已在全国28省市设立地方团队,2019年6月27日被中房报、中房智库、中房网联合授予“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专业连锁品牌”,全国客服:400-0755-618,微信:。信荣说:“信荣说,说房市”简称,关注房地产热点,捕捉房地产信息,规避房地产风险,化解房地产纠纷——信荣律师房市观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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