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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荣律师团队 作者:信荣团队首席律师 张茂荣 (本文有删减)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破冰”深圳,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于9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全文公布,并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在全民关注《条例》是否会成为“老赖”天堂的时候,专业房地产律师则更关注与房有关的“借名买房”中借名人或出名人破产时,房屋如何处理,属于借名人还是出名人破产财产的问题。
今天分享一篇深圳资深房地产律师张茂荣的文章,他在文章中对《条例》给“借名买房”带来的4个问题做了分析。
因为十年限购,导致深圳“借名买房”现象大量存在,没有一个借名人不想知道自己的房子会不会成为他人的破产财产!
对此,《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如下: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第三十三条规定为: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
短短一句话,之于“借名买房”意义深远,笔者解析如下:
1、借名人破产。
很显然,《条例》认为“借名买房”的房屋是借名人的财产,并要求借名人于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予以申报,被宣告破产后即为借名人破产财产,借名人故意隐瞒拒不申报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即借名人不可以“保房破产”。
如此明晰突破“物权公示”理论,赋予了借名人物权效力,确认“借名买房”物权属于借名人,亦衍生出了如下问题:
2、出名人破产。
借名人出资购买,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代持房屋是否应作为其财产予以申报,并在破产宣告后列入借名人破产财产?
对此,《条例》没有规定,但《条例》第34条既然规定了借名人破产时,“借名买房”属于借名人个人财产,即排除了属于出名人所有,如出名人破产,名下的代持房屋将不作为其个人财产对待,这对于“借名买房”借名人无疑是重大利好。
3、“借名买房”可否排除出名人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问题。
关于“借名买房”可否排除强制执行,笔者之前已有多篇文章专述,认同“肯定说”,认为应当予以排除,但实践中不同法院观点仍然严重不统一,且“否定说”尚占上风。
此次《条例》确认了“借名买房”物权属于借名人所有,理论上排除了出名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间接为“借名买房”排除执行盖棺定论。
4、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借名买房”借名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
无疑,《条例》第34条给“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案“否定说”的法官出了个难题:既然“借名买房”属于借名人财产已经《条例》法定,则审理法官不能无视其存在,未来深圳法院或将统一裁判规则,即“借名买房”可以排除执行,这无疑成为“借名买房”借名人申请排除执行的又一有利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34条不但确认了借名所买不动产归属于借名人财产,同时规定了借名买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也均归属借名人所有。
综上,《条例》确认了“借名买房”物权属于借名人,利好借名人,利空出名人的债权人,至于司法实践如何对应调整,笔者拭目以待。
来源: 信荣律师团队(ID: zmr13302918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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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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