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销售新楼盘不公示噪音污染将被处罚,或被暂停销售

澎湃新闻 2020-08-13 13:26 阅读 1000+

  因市民对交通噪声污染治理诉求多,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工作链条长,亟须通过制定相关办法来完善相关治理工作,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是指交通公用设施在运行和使用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分为3类:1.现状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2.新建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3.现状道路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
其中,针对现状道路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监督。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未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管理办法》所称的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公用设施沿线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建筑隔声、建设声屏障,视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治理措施(工程)。

  
此外,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表示,新建交通项目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测评估),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不单独审批列支,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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