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用房无偿移交政府免交地价

南方都市报 2020-07-16 09:17 阅读 1000+

  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订版中明确,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修订版中同时明确,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交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修订版删除政府回购的相关条款或表述

  据了解,创新型产业用房属于一种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或出售价低于市场产业用房价格,政府透过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降低成长型企业的营商成本。创新型产业用房可通过多种方式筹建,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管理主体认可的其它筹建方式。

  原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无偿移交政府或者由政府回购,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政府可指定管理主体开展具体工作。修订版中删除了原先政府回购的相关条款或表述。据了解,考虑新旧政策的过渡,修订版的附则中新增了过渡期间政府回购执行标准的相关条款。

  此外,修订版中同时明确,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交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要求与其他产业空间共享公共配套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的性质。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具体领域和条件将由管理主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修订版中还新增规定,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其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享使用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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