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1250元,这2标准也相应提高

南方都市报 2020-04-14 17:27 阅读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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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张馨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要求(下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60元/人/月提高至1250元/人/月。

  此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87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

  已经4月,如果从1月实施,那过去的这几个月怎么算?据了解,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纳入深圳市低保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按实际低保月份计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低保补差水平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一类标准。以上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财政局方面表示,提高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区(新区,以下简称各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精准核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使深圳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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