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损失应协商分担 不能强制对方让步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2020-03-20 07:57 阅读 1000+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为保障我市住房承租人及住房租赁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疫情防控指挥办公室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保障住房租赁有序开展,保持住房租金价格稳定,引导依法理性减免租金。

《意见》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应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积极配合属地街道、社区及小区管理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应通过“i深圳”平台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主动配合社区、小区管理单位做好体温检测,认真执行佩戴口罩、居家健康观察等防控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保障疫情防控前提下有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住房租赁工作的有序开展,已经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允许承租人正常进出相应住宅小区或者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待出租的租赁住房,应当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正常出租,并允许带领承租人(或意向承租人)进入住宅小区或者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验看房屋。

《意见》强调,疫情期间,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稳定,杜绝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守法守约、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分担疫情造成的租金损失,任何一方不能违法强制要求对方作出让步。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业主就租金减免未协商达成一致的,不能违法停止支付业主租金;协商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业主减免的租金惠及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不得违法违约驱赶承租人。

《意见》还提出,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稳定现金流。发生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的,鼓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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