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推出特殊时期公积金贷款相关支持举措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3-13 00:28 阅读 1000+

近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推出应对疫情的公积金贷款相关支持举措。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之间存在未按时连续缴存公积金且单位受疫情影响处于缓缴状态的,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之前,受疫情影响存在未按时连续缴存公积金且单位不存在缓缴状态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贷款前6个月均有缓存记录(疫情期间可视为补缴情形),且补缴手续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的,则视同正常缴存,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人群),在疫情结束之前未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贷款前6个月均有缴存记录(疫情期间可为补缴情形),则视同正常缴存,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标准

受疫情影响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收取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职工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拖欠款项,如职工仍未能正常还款的,将从2020年7月1日起登记逾期记录并收取罚息。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建议职工按正常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以免宽限期后还款金额较大导致贷款逾期。

疫情影响期间,商业贷款办理了延期的,不影响商转公的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按揭贷款延期付款业务的,不影响其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商业银行同意商业按揭贷款延期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停息标识的还款计划、业务审批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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