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房产快讯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鼓励筹集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筹集模式,在以规模化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凤凰网房产了解,深圳人才住房和公租房房源对象为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城中村房源、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以及其他社会存量用房,房源都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
《办法》规定城中村房源,是指城中村自建住宅类房屋或村集体自有住宅类物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城中村房源,《办法》还另做以下要求:
①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开展设计与施工活动,确保房源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②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应当先行改造,改造项目规模条件符合本市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标准的,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对于规模条件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市施工许可范围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参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予以纳管,改造实施过程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③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根据《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的有关规定开展消防设计与改造。改造完成后,由从事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确保房源满足消防安全使用要求。
④改造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有关要求,负责落实片区消防水源的选址。
⑤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确保房源满足地质安全使用要求。
此外,《办法》还指出房源对象为为配套宿舍、搬迁安置房,是指当前规划期内在建或竣工项目的房源;享受区政府租房补租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用房,是指符合辖区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所承租的、补租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房源。此类房源补租期限超过一年且已纳入往年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不再重复纳入。补租对象及其所在企业或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提交补租分配方案、租赁合同、补租发放人员明细表等资料。
关于人才房和公租房筹集方式,《办法》有以下规定:
①筹集主体可以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租赁经改造后的房源,也可以租赁未经改造的房源并自行改造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②筹集主体也可以通过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长期合作的形式,建立年度筹集项目库,明确年度筹集房源套数,筹集主体在合作期内提出租赁需求时,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房源。
③以规模化租赁方式开展的筹集项目应当满足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时限要求,筹集项目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④通过购买市场商品房的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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