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用两年清理已批未建土地,企业原因闲置满一年依法无偿收回

南方都市报 2019-08-05 21:51 阅读 1000+

南都讯 记者孙雅茜 8月5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获深圳市政府批准正式落地。《方案》提出以优化国土空间、保障发展空间、提升城市质量为根本目标,在2019-2020年开展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满一年将依法无偿收回,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深圳已批未建土地处置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彻底解决全市所有已批未建土地问题,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快国土空间提质增效。

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深圳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2年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共564宗,总用地面积达11.94平方公里。

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深圳11.94平方公里已批未建土地处置

本次《方案》中的已批未建土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2年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显示,截至2017年底,深圳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2年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共564宗,总用地面积为11.94平方公里。

在空间分布上,深圳已批未建土地以原特区外为主,土地用途以工业、仓储为主,宗地面积以1万平方米以上为主,部分用地未建时间超过10年,由于涉及土地、规划、产业等政策变化或调整,以及部分用地涉及不同程度的权属或经济纠纷,历史情况纷繁复杂。

《方案》要求,以“全面清理、限期处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创新思路、综合施策”为工作原则,确保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深圳已批未建土地处置工作。同时《方案》强调,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在积极稳妥推进已批未建土地处置工作的同时,严防新增已批未建土地,建立已批未建土地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为保证此次行动能够取得实效,《方案》将行动分为行动部署、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三大阶段并明确了验收要求。其中,行动部署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将召开全市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1日-2020年11月30日)将核查确认建库、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工作;组织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组织验收成果,明确验收标准。

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满一年将依法无偿收回

《方案》要求,已批未建土地的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精确判断问题类型和原因,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制定处置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依照企业自身原因、政府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非净地出让以及外部因素等具体原因,和政府部门用地和企业用地两类用地主体,并结合不同土地使用用途,对不同情形的历史遗留已批未建土地进行系统处置。处置方案包括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1年内开发建设、按照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用地置换、按我市人才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开发建设、限期6个月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开发建设等多种处置方式。

南都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土部2012年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如果为企业自身原因的,闲置一年的收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闲置两年无偿收回。而深圳此前564宗已批未建土地中,被认定为闲置的仅10%左右。这意味着9成“已批未建”用地即便未处于开发建设状态,也并未列入“闲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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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因:

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满一年,或曾因企业自身原因经过闲置土地处置且再次构成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除上述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发建设,但仅限办理一次,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主动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退还剩余年期地价(涉及土地闲置费的应先行扣缴)。

政府原因:

(1)政策调整。

因国家政策变化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低密度住宅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确需土地置换的,报市政府审议。因投资计划调整无法开发建设的政府用地,依法无偿收回,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楼堂馆所用地依法无偿收回。

因片区产业规划定位调整等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的用地,由区产业部门对拟建设的产业项目进行评估,属于我市限制发展类或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类的产业项目,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但仅限办理一次,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公交场站配建保障性住房、单位微利房政策调整等原因而未开发建设的用地,在符合规划并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求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可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自行开发,或与市政府指定的人才专营机构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开发意愿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非净地出让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6个月内理清权属及经济利益关系、完成“三通一平”的,原地开发建设。6个月内无法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用地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企业用地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确需土地置换的,报市政府审议。

(3)规划调整

生态控制线内的用地,不符合我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用地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企业用地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确需土地置换的,报市政府审议。符合我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发建设,但仅限办理一次,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生效法定图则调整的,企业用地按我市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相关政策处置;政府用地无偿收回,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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