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时用地管理新规: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inline="0">
日前,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规范了深圳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办法》明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办法》指出,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核工作,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辖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备案,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如果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各区政府核发批复时,应同步抄送辖区税务部门。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单位办理完税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其使用费按深圳地价测算有关规定计收。
监管方面,《办法》强调,临时用地单位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场地或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向各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此外,用地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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