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完善房地产企业外债发行登记管理,加强市场约束机制,并预防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房地产企业在申请登记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外债时,应当明确下列四项要求:
第一,房地产公司发行外债只能用于替代明年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第二,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外债登记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拟外债置换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债规模、债务期限、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登记等,并提交“外债置换申报表”。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第三,由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加强信息披露,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需要澄清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房地产企业应当制定外债发行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企业的汇率、利率、货币和资产负债结构,安全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维持境内母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的外债、人民币外债和外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以及合理的内债与外债比率,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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