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微法官 2019-11-17 21:11 阅读 1000+
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典型案例1998年10月16日,原告中国エ商银行上海徐汇支行与被告目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抵押合同,约定为保障原告于1998年10月15日至2001年10月15日期间在人民币1836万元限内向被告茂顺公司货款债权的实现,被告目盛公司愿意在此限额和期间内对茂顺公司向原告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明抵押物为位于本市定西路1018号面积为7351.72平方米,价值3060万元的房产。该合同于同年10月19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证明。同年10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对上述抵押房产出具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确定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期限为1998年10月15日至2001年10月15日止。1990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茂顺公司和大庆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茂顺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1990年1月25日至4月23日止,利率为月息5.61%;并由大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此后,原告于同年1月25日放款给了茂顺公司。货款逾期后,茂顺公司除结清至199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外,其余贷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目盛公司与大庆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此外,原告还于1998年10月借给被告茂顺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的焦点在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殊性。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则对其修正为:为担保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当事人为达到同一目的,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交易行为,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这种交易行为,则不必每次交易行为都分别设定抵押权,而仅需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抵押权。

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维续性交易形态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其中对于本案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应以继续性法律关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连续发生的债权的依据是借款合同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签订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目盛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本意并非为茂顺公司借款作抵押的,是原告与茂顺公司以“借新还旧”贷款形式,向目盛公司隐瞒借款真实用途恶意串通所致,并非目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属无效保证合同。且原告与茂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的附件或目盛公司为抵押担保人,即最高额抵押与本案贷款无关联,目盛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最高额抵押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为每一笔债权都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的麻烦,只要是基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在被担保的债权特定之前,每一笔交易都应受到最高抵押额的担保。所以原告与茂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未约定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涉案借款合月的附件或目盛公司为抵押担保人,但是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应当及于在此期间的每笔债权,而不管其目的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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