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海户籍人口进行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进行做出限制,《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公有住房又称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即“差价换房”。
《办法》还规定,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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