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到期,公司人走了,却留下了一堆机器设备生产材料。房东无法及时收回厂房造成损失,房东可以索要占有使用费吗?
案情回顾
嘉丽公司(化名)在3年前将自有的整栋厂房出租给达丰公司(化名)用于生产经营,眼看着租期已经届满,便派人催促达丰公司尽快搬走。租约到期,嘉丽公司准备收回厂房时,却发现虽然厂房内已空无一人,但机器设备、生产用料却散落在各处。
多次联系达丰公司未果,嘉丽公司起诉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达丰公司尽快腾退,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自租期届满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作为被告的达丰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却未到庭参与诉讼。最终,上海青浦法院支持嘉丽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律课堂
Q1:租赁合同怎么约定,才能避免“人去物留”的纠纷呢?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中应作出“租赁到期,限期清空物品,否则视为租客自动放弃该物品,房东可自行处理”的类似约定。租赁合同到期,租客有义务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离,“人去物留”时房东也可以自行处理 。这样一来,房东可以放心处理租客遗留物并及时收回房屋,不用担心房客要求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而租客也不用承担不必要的高额占有使用费了。
Q2:如果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到期腾退房屋,房东该怎样减少损失?
房东可以在租约到期前,与房客积极沟通,结清各项费用,及时腾退房屋。若租客已经撤离,东西却未搬走的情况下,房东可先收回房屋,将租客遗留物品移至他处保管等方式,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可采用对遗留物品制作清单、就收回过程拍摄视频、做好公证或者邀请第三方见证等适当措施。
小提示
“人走物留”也是一种逾期腾退的违约行为,房东也会因为租客的滞留物品而无法及时收回房屋。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赵晓霞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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