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项目 |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 同预缴 |
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同预缴 |
(转让差价=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2)、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项目 |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 增值税=差价/全价/(1+9%)*9%-进行税额-预缴税款 |
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转让差价同上)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项目 |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 同预缴 |
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同预缴 |
3.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向住房所在地税务局机关申报
项目性质 | 住房所在地申报 |
差额缴纳(北、上、广、深,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全额缴纳:各地、2年以内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a.北、上、广、深,2年以上,普通住宅转让,免增值税;b.除以上4地外,2年上,免增值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差额缴纳 |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 与预缴相同 |
全额缴纳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与预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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