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公告中表示,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趋同,现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中表示,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参考继续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的业主将房屋的财产权给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不予赔偿;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四、公告还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六)《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转发给你们。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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