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旧改征收律师 2019-11-23 11:01 阅读 2000+
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签订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答:公房使用权转让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实践中,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表明出租人已事后认可公房使用权之转让,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可确认为有效,当事人诉请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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