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4、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二)增值税
1、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①自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1、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七)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八)登记费住宅类80元,非住宅类550元,工本费10元。
(九)其他说明
1、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2、各项税费均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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