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向公司“借钱”350万买房,被罚105万

助我学会计 2019-10-08 18:38 阅读 2000+


老板向公司“借钱”350万买房,被罚105万

老板向公司“借钱”350万买房,被罚105万!

现代公司制度,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老板,也不能对公司账户随意取款。今天,来看一下一位任性的老板,向自己公司“借钱”买房,结果被罚105万。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

老板向公司“借钱”350万买房,被罚105万

老板向公司“借钱”,怎么处理?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借”走了350万元到个人账户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

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老板向公司“借钱”350万买房,被罚105万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板向公司“借钱”350万买房,被罚105万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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