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惊了!买房后被卖方要求腾空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法院判决来了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2020-07-23 21:42 阅读 2000+
福建三明:惊了!买房后被卖方要求腾空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法院判决来了

案件详情

2016年2月2日,肖某玲、庄某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随后肖某玲、庄某成作为购房方以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53877元。2017年8月19日肖某玲、庄某成接收了房屋。同年9月13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确认涉案房屋所依附的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但由于规划等验收尚未进行,案涉楼盘至今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7年10月18日,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违规交房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违规交房的违法行为,并立即进行整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尽快完善该工程交付使用前的有关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将依规定处罚。

之后肖某玲、庄某成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交房行为存在瑕疵,遂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经三元法院一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肖某玲、庄某成逾期交房违约金31386.1元。

前述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向三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庄某成、肖某玲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和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并立即腾空房屋,将房屋返还给某房地产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6万元,支付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暂计30万元。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全面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某房地产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涉案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验收备案文件,发生争议后其提出解除合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约定和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对方当事人也不认可其提出的解除申请,因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房屋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腾空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16万元)、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0万元)这些请求,前提是必须符合合同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占用费按月10000元,却未提出适用的标准和依据,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其同时要求按30万元的标准作为涉案房屋恢复原状费用,因未提供相应的适用依据和标准,法院也不予确认。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与庄某成、肖某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驳回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庄某成、肖某玲前述房屋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腾空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鸣水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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