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危房可以重建?深圳拟出台新规,申请需满足这些条件

搜狐焦点深圳资讯 2020-03-15 09:52 阅读 1000+

随着深圳的快速发展

不少年限较长的老房子

也逐渐出现了安全问题

如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拆迁重建?

改造需要满足多少业主的同意?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最新的说法

为规范本市危房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3月13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规定》提出,住宅类危房应按原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为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

《规定》明确提出,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业主全体同意。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应当经宗地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多数特区成立以前修建的房屋

已开始出现使用安全问题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深圳市既有房屋建筑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多数特区成立以前修建的房屋建筑,由于设计标准包括抗震标准偏低,使用年限较长,现已开始出现使用安全问题。

另外,深圳地处滨海气候环境,潮湿、海风和氯离子等易加快房屋老化,对房屋破坏性较大。因此,深圳市危房重建的需求较大,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解决房屋安全隐患的目的出发,明确危房重建在规划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理顺危房重建的办理程序和权责关系等。

资料图。

而哪些房子属于“危房”

哪些房子不适用《规定》的“危房”

这次也明确了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危房”

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而不适用本《规定》的包括——

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已纳入整体搬迁范围内的;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名录及线索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资料图。

住宅危房重建需按原面积

❶ 针对住宅类危房——

《规定》提出,此类危房应按原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建筑层高可按现行设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为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❷ 针对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

《规定》提出,在不突破产权面积的情况下,此类危房可以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优化建筑设计。

旧厂房。资料图

危房重建以栋为单位

什么人可以申请危房重建?

《规定》指出,危房重建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同时,《规定》指出,危房重建应以栋为单位,须征得本栋建筑全体业主同意。

如何申请危房重建?

《规定》明确了危房重建分两个阶段申请。一是方案核查阶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准文件等环节。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

据悉,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28日前,通过信函和邮件两种方式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对于《规定》的意见。

来源: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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