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归谁?专家:应该是全体业主共同分享收益

南方都市报 2020-03-08 09:56 阅读 1000+

  南都讯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消费维权成了广大市民重点关注的焦点。

  日前,记者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根据消费维权工作实际,重点针对珠海市旅游、健身、汽车销售和商品房销售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邀请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暨南大学、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合同专家评委进行分析点评,梳理出珠海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其中,商品房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有两种,此次对外公布,希望能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商品房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购房者未在约定的签约时间届满前签约,商品房销售方未通知购房者可另行出售其认购物业吗?

  【珠海某商品房认购书】因乙方未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到销售中心与甲方签约、或因乙方违反本条任一约定、或因乙方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上述合同文件在本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届满前未能签署的,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本认购书约定的认购物业另行出售, 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并无异议。

  点评意见: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无论是约定解除亦或法定解除均应通知到对方,而合同也应于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条款中表述有权不再另行通知对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也从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乙方抗辩的权利,该条款涉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

  对于公共部分的相关权利及收益,开发商说了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买受人同意在不影响小区景观、通风、采光的情况下,该商品房项目内任何公共地方和共有部位或其他共用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通告、招贴以及安装招牌等固定设施的相关权利及广告经营权等权益属于出卖人所有,对于公共部分的装饰、设备及配套设施,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拆除、增减或变更。

  点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小区的共有部分使用收益应该是全部业主决定和分享收益,出卖人通过格式合同方式要求业主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归出卖人所有,损害业主的利益,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

  采写:南都记者 王靖豪

  通讯员:刘宾山

  实习生:洪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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