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安法院判决判令李某、欧某向吕某支付借款本金476000元以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吕某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宝安区某小区的房屋。李某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产是其唯一房产不得拍卖。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宝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叶仕平表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唯一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条件后,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是生活必需房屋
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吕某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8403.15元,并查封了李某名下位于宝安区翻身路某小区房屋。
被执行人李某得知房产被查封后,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请求停止拍卖异议人名下房产。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宝安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接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两被告都缺席的情况下,径行缺席判决,损害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涉案房产是异议人的唯一房产,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
李某异议理由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涉案房产是异议人李某唯一的房产,由其和儿女、公婆等六人共同居住。该房屋的面积只有80平方米左右,是其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故在未给其解决住房问题的前提下,不得将该房屋拍卖。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李某向宝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请求停止拍卖异议人名下房产。
执行法官: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宝安法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条件后,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
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款中优先预留五至八年的租金作为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费用。故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的异议。
宝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叶仕平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叶仕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统筹:南都记者徐全盛采写:南都记者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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