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 target="_blank">龙岗区人民法院收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复函,认为该院此前向该局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书》合法合理,有利于减少二手房交易诉讼纠纷,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稳定,并表示已展开对《深圳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将研究采纳“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条款从格式合同中删除”的司法建议。
据了解,此前区人民法院曾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缘于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肖某向被告周某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却因为户口迁移问题打起了官司。原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卖方保证于收到房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90日内将附着于该房产的户口迁出,若逾期则以房屋总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因卖方(被告)周某伟“违约”,买方(原告)肖某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在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后,决定到户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户口迁移的问题,并在龙岗公安分局《户籍管理综合类工作指引》中,发现“立户和市内迁移”项下有明确规定,“迁至本人房产立户,但该地址已有前业主或他人立户的,应当清理后办理迁入。新业主应主动与前业主沟通办理,如沟通无效,民警应通知前户主7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对逾期未办或无法通知的,直接迁入代管户,并在系统人口信息记事栏注明‘新业主迁入,前业主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字样”。由此规定看出,老业主是否将户口迁出,并不影响新业主户口的迁入,也不会给新业主造成损失。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为减少由此类问题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区人民法院专门向负责制定和修改《深圳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进行清理,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条款从格式合同中删除。
侨报融媒记者 聂朦 通讯员 张建国
侨报融媒编辑 钟海润
二审: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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