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二手房屋买卖注意事项及对策

高碑店市普法 2019-08-17 21:23 阅读 1000+

【普法】二手房屋买卖注意事项及对策

△《普法讲堂》2018第10期

【普法】二手房屋买卖注意事项及对策

▲高碑店市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英伟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买房的目的有的是自住,有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也有的是出租或待机转手获利,不过,买房可不像买衣服、买手机一样,穿够了、用够了可以随便换一换,因此在买房问题上,每个家庭都是慎之又慎,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的朋友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今天,我简单的谈一谈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及对策。

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及对策

▲一、“卖房者”非房主,卖方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签字者因种种原因并非登记的房主。

对策:购房人可到当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果产权登记人并非是二手房的出售人,购房者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最终取得产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卖房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声明,交易的房屋可能存在其他共有人,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时代,房产本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共有人处空白,此时可能存在隐名共有人,尤其是老一点的房产本,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对策:购房人到房管局登记部门查询共有人情况,如有共有人,需要求出卖人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明或声明,如果出售人已婚,还需取得配偶的书面同意或共同签字确认。

▲三、“卖房人”只是使用权人,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卖房人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人,并未取得实际产权。

对策:要求卖房人出示产权登记证书或相关凭证,一旦查实卖房人只是使用权人,应当立即终止交易,因为,未完全取得产权的交易都不可信。这里应注意的是“终止”交易,而不是“中止”交易。

▲四、房产上存在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禁止转让的障碍,交易房屋被查封或是已抵押,此时交易房屋无法自由转让,出现了履行性的障碍。

对策:一旦查实二手房确实存在查封或抵押情况,建议中止交易,待房屋解封或是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

▲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房屋卖与他人,甚至是几人,俗称的“一物二卖”或“一物多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最先的合同无法履行。

对策:“预告登记”是预防这一普遍弊病的有效手段,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买房人应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真的出现“一物二卖”或“一物多卖”的情况,且前提是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最先的买受人能否最终取得产权,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在此不做累述。

▲六、交易的二手房非居住用途房屋,而是居住外的用途房产,如商业用房或工厂厂房。

对策:此时购房人一定得看清交易房屋的性质,否则不能达到购房目的。

▲七、卖房人未将房屋出售情况告知承租人,或是已告知,承租人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策:购房人如发现房屋已出租,应要求卖房人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

▲八、卖房者手中只持有“签约权保留协议”或是其他名称的文件,交易房屋并未建成,甚至是开发商“五证”不全,俗称的“倒号”加价“炒房”,此时的交易其实严格说算不上“二手房买卖”,这种情况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第一手买卖无效,是否必然导致第二手买卖无效?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都无效,原因是如果认定第二手有效,那开发商均可规避法律,完全可以找“托“,再买卖。

对策:购买此类房屋时,一定要了解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卖房者是否与开发商存在真实的交易。强烈建议此类房屋不要买卖。

▲九、卖房人拿着委托公证书卖房,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其实质是“受托人”是炒房人员,受托人即炒房人为了尽快获利,将购买房屋不进行过户,待房屋有利可图时以原房主的名义进行交易,这样可以省过户费用,这样的交易存在极大地风险,买卖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对策:购买此类房屋时,如果卖房人拿的是委托公证书,建议此类房屋不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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