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我后悔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了

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 2019-05-22 17:50 阅读 655
离婚了,我后悔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了
现实中,不少父母出于种种考虑,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在房产登记时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那么,当夫妻离婚时,与未成年子女相关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概述

A、B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一女C。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系A、B于2000年贷款购买,产权登记人为A、B及C共同共有。

、B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A、B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之女C归A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一套。

深度分析

法院认为,市徐汇区华山路房产登记为A、B和C共同共有,因C尚未成年,故对该房屋的分割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A、B均未提供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故法院确认A、B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在扣除C所有的部分外,应在A、B之间平分。因C在购买房屋及还贷期间,尚未成年,故C的份额应少于A、B各自可分得的份额,具体份额由法院酌情决定。A虽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当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B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评估报告后未提出任何意见,系B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亦当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双方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具体处理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C随A共同生活,该房屋中又存在C份额的事实,判决B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补偿B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判决。

判决结果:B在海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B上述房屋的折价款1,250,000元。

离婚了,我后悔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了

律师建议

很多人以为产权上写上子女的并不代表子女享有房屋产权份额,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若房屋产权证上将子女登记为产权人的,则其必然享有产权份额,而不论子女是否确有出资,此时房屋产权份额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

    免责声明:

    本文版权归属于原作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不代表楼讯的观点和立场。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推荐的楼盘

    大家都在问

    更多问答

    热门评论(0)

    目前还没有用户对此小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