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月29日印发通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
从12月1日起,对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
试点范围是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这两项改革事项进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具体改革举措包括5项:
1. 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 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 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 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 每半年1次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教育部通知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更优惠的审批服务。比如,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取消个人存款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相关证明材料。这相比于国务院通知,增加了“取消个人存款证明”。
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和因校长变更换证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这相比于国务院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了5-10天。
再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首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可按照其实施的教育活动的学制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时,如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一致。这相比于国务院通知,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最低延长期增加了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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