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子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人的房主不得转让房子,除非房屋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
但实践中,我们可不是按该条法律规定操作的。
通常,买房人与卖房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从不会征得房屋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的同意。
而是直接由卖房人自己拿钱,或者由卖房人拿买房人的首付款去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在这个环节,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
卖房人拿了买房人的首付款,但没有去办理房屋解押手续,而是挪作他用。
而卖房又没有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抵押权人的债务未得到偿还,抵押权人是不会同意房屋过户的。
那最后的结果就是房屋无法过户,买房人悲催。
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买卖抵押的房子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原因。
因为,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权人通常都有相应的措施,保障买房人的首付款能够进入抵押权人的账户,从而顺利解除房屋抵押。
不然,精明的抵押权人是不可能同意卖房人转让房屋的。
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已是常态,可以说大部分二手交易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这个问题。
既然有风险,为什么实践中人们还这么做呢?
我想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该条法律规定是管理性法律规定,即便房屋买卖双方不遵守,也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不会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只要房屋买卖双方能够顺利解除房屋抵押、办理房屋过户即可。
第二,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出现,已经能够较好地控制房屋交易流程中的法律风险,因此,此类房屋交易纠纷能够出现的机会也是越来越少。
第三,法治社会的进步。诚信的人越来越多,不诚信的人越来越少。在房屋买卖双方均遵守诚实信用的情况下,此类房屋交易纠纷自然也是逐渐减少。
虽然风险已经很小很小,但还是希望买房人都能重视并关注这个问题。
在一项几百万的房屋交易中,再小的风险,落到自己身上都可能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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