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老多病”小区优先进行改造

江西晨报 2019-08-26 15:42 阅读 490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的认定范围、改造内容和标准。

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要遵循“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创新机制,治管并举”的基本原则,优先安排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各类基础设施缺失或失养严重,特别是水、电、路、气等必要基础设施亟需更新的老旧小区,防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根据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状况,由县(市、区)政府主导,结合小区居民意愿,商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因地制宜制定小区改造方案。改造内容主要包含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及居住环境改优四个方面。具体实施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造内容清单和可操作的改造标准。如整治小区“脏、乱、差”;整治小区餐饮油烟等环境污染现象;对破损的屋檐、台阶、楼梯扶手和雨棚进行修缮;清掏化粪池、维修污水管网,具备条件的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维修改造小区内的供电、供水和供气管线;实施小区内道路、围墙的修复和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设置停车泊位,修复和安装楼道灯、庭院路灯,设置自行车、电瓶车棚并配置充电桩等。

此外,在资金筹措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明确居民的出资责任,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方式筹集。鼓励探索政府、原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出资、捐资、捐物,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和当地政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编辑:涂远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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