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面积达好几百平!限期拆除行为居然不合法?这就是比例原则

马丽芬征地拆迁律师 2019-12-01 05:56 阅读 782

导读:做任何事都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又会包括很多环节,跳过任一环节,都可能导致这个过程的不完善,由此而来的结果也会存在问题,行政执法就是如此,法律规定的“合理行政原则”,即是对这一概念的阐释。

其中“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具体措施和手段是法律所必需的,应在最小程度侵犯公民利益的范围内行使,在拆除领域,这一原则经常得到体现。

违建面积达好几百平!限期拆除行为居然不合法?这就是比例原则

【案例回顾:征收中岂能限期拆除?】

贵州省贵阳市的周先生在当地A区B村合法拥有一栋4层的砖混结构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工作联系函》(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计函〔2011〕312号)的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与征地单位a区城市管理局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周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其在2011年6月6日前自行拆除。

如果他逾期不拆除,将被强制拆除;周先生不服,遂以区城管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作出限期撤销拆迁决定的决定。

违建面积达好几百平!限期拆除行为居然不合法?这就是比例原则

【法院裁判:能改正的不得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批准的182.73平方米土地面积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14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规划部门批准;原告的878.74平方米住房,比738.74平方米区域的规划部门批准更多的建设的结果,原告超建部分至今未补办准建手续,他们的非法活动一直持续到今天,原告被告区城管局明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审判后,第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明确的,认证是正确的,地区市行政机关对被告有资格;但是,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执行的影响,限期改正,罚款不低于5%,但不超过施工成本的10%;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如不能限期拆除,没收实际或违法所得,同时罚款不超过施工费用的10%;施工项目规划许可证取得或者施工未按照施工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应当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

上诉人的房屋已于1996年6月完成;78.74平方米的非法建设尚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规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执行的影响,可以限期改正和罚款;只有在违法建筑物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方可全部或部分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被申请人的地区城市管理,应当责令周先生按照上述法律,自行拆除一些未经过规划有关住房建设的房屋,但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述房屋的一部分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该计划的影响,也不能证明,经过改造的房屋不能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因此,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的期限内的拆迁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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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拆除不是违建问题的第一选项】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周先生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实际上,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为了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行政机关会毫不犹豫地侵害当事人更大的利益,很容易违反《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的要求。

在法律的最后,例如在计划生育政策中,我们不能考虑在计划生育政策下不要孩子,但其他经济制裁措施,而是通过罚款等其他经济制裁措施对超生行为作出处罚,同样的理由,对于新建的房屋,可以通过罚款或者补充程序解决问题,不能首先使用强力拆迁的手段;这也完全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每个人都会犯错误,犯错误后应该有新的机会!此外,在非法建筑领域,错误往往不仅是当事人自己,也是当时的行政机关。若干年来因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应单独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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