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低息贷款
却是“环环相扣”的巧妙陷阱
直到“新房主”带着房产证上门赶人
才得知自家房子已被人悄悄卖掉
仅借贷了十万元,房子怎么就没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5年11月,杨某因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毛某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毛某介绍公司的贷款业务“利息低、无抵押”,之后杨某陆续向毛某借款10万元左右未还。
接触中,毛某逐渐获得了杨某的信任并了解到,杨某有一套使用权房屋。为牟取非法利益,毛某与刘某结伙,为杨某设计了一整套“套路”:
先将使用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利用这套产权房虚增借款为60万元,找到另一个借贷人“平帐”(实质是借新贷还旧贷),再走100万虚假流水,签100万抵押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全权委托的公证,及抵押权登记等。
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违约,不用杨某出面,房子也能被卖抵债。说干就干,毛某随即伙同刘某,于2015年12月24日将杨某的房屋变更为产权房。
毛某先是以抵押房产可以继续低利息贷款为由,诱使杨某继续借款。
之后,刘某联系谢某,称有人以房抵押借款60万元,由谢某找到出资人万某“平帐”。
接下来,万某指使李某签订了与杨某的100万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办理房屋买卖全权委托的公证等全套手续。
万某名义上出资60万元,以反复转账、取现的操作方式,制造转账杨某100万元的虚假流水。一拨操作下来,借款人杨某实际到手6万元。
对此,杨某曾提出疑问,但毛某说这是“行规”,多借的算是帮公司“走个帐”,并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杨某因急用钱,由不得多想,只能照单全收。
至此,杨某在实际得款6万元后,需在15天内偿还100万元,才可能让自己的房屋不被出售。可想而知,杨某既无力偿还100万借款,又被蒙在鼓里,以为一年后才还款。
2016年3月,谢某将杨某名下的房产以127万元的价格出售,卖房得款由谢某、万某予以分赃。
一切看似滴水不漏,“顺理成章”的进行。杨某在拿到房屋产权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房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易手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毛某等被告人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为幌子,以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为手段,主观上具有侵吞被害人杨某钱财、房屋的故意,客观上环环相扣,分工明确,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刘某、谢某、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最终虹口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某、刘某、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套路贷”的主要类型
房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车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现金贷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宣传,引诱受害人落入“套路贷”陷阱。
如何远离“套路贷”陷阱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文丨姜叶萌
图片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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