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解决】邵某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上诉案

上海第三中院 2019-06-14 17:10 阅读 1000+

邵某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房屋登记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邵某母亲遗留有座落青浦区练塘镇的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1994年8月私房落政发还了产权。2001年7月,邵某母亲去世。2003年12月邵某父亲去世。2018年1月,邵某以其父母唯一儿子身份,持私房落政发还产权通知书,申请涉案房屋继承登记。同月,市不动产登记局以邵某不能提供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为由,不予受理。邵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未提供涉案房屋权属证明,判决驳回了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二审中,上海三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通过找当事人谈话,了解到从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查阅系统中无法查到涉案房屋信息,但涉案房屋建造于解放前,至今已几十年,查阅系统是否将老旧房屋的登记情况纳入,需要再确认,本案存有诸多蹊跷。合议庭将案件审理切入口聚焦到了从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后至今邵某父母到底有没有去办理过产权登记这一基础事实上,由此去查探去发现被隐藏的案件真相。

为此,合议庭经多次与市不动产登记局沟通,将疑点问题一一提出,这引起了市不动产登记局领导的重视,主动派人到实地核查了涉案房屋的有关情况,然而由于所在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几经变革,给查证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最终,通过走访了相关居委会、派出所、房管所等部门,在翻查了大量历史资料后,终于查询到邵某母亲已经于1995年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且该房屋门牌号现已发生了变更。至此,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出现重大翻转。

庭审中,合议庭首次运用上海三中院自行开发的“电子卷宗庭审多方批注系统”,通过证据开示,在法庭内还原了涉案房屋的现场状况,查实了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以及房屋门牌号变化等情况,使得原本常年居住于无锡的邵某对于涉案房屋前世今生得以清晰地了解,案审出现了重大转机。

经合议庭积极协调,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在二审庭审中出庭应诉过程中,向邵某陈述了相关情况,详细解释了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定途径和条件,并当庭表示将重新受理邵某的继承登记申请。邵某表示通过庭审为其搭建了很好的与行政机关面对面沟通的平台,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其解惑,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没有诉讼必要,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合议庭经当庭评议后,予以准许。庭审后,审判长就本案审理进行法律释明,特别指出,如果行政过程中能够积极全面查实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行政争议可以得到避免。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争议具有社会普遍性和民生权益维护的现实性。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掌握相关登记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必须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有所作为才能实现。

本案圆满解决,主要从三方面展开:

一是 发现案情蹊跷,重新调整审理思路。合议庭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发现邵某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具有唯一性无疑,但其对涉案房屋原权利登记举证不能却非因其自身原因。

二是 搭建沟通平台,积极协调实现实质性化解重大突破。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具体特殊情况,合议庭力求行政机关主动作为,最终查明事实。

三是 司法与行政依法互动效果良好。负责人出庭应诉释法解惑,庭审信息化还原事实,三方面对面沟通效果彰显。在此基础上,为该类案件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典范。

上海第三中院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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