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人在国外无法交房 法院判决还事实

新民晚报 2019-10-25 16:51 阅读 850

本来就是卖个房子,方先生觉得只要自己过户交房,下家付钱拿房就可以了。可没想到,简单事竟然被复杂化了,卖房给方先生带来了一场官司。

先是下家贷款出了问题,后来还好换了家银行,贷出了款。因为贷款并没有按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预想的办理,所以贷款到底什么时候能放贷到方先生的银行账户也说不准。配合下家办理完贷款手续,并将这套房屋按约过户给下家后,方先生因为工作原因,被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巧的是方先生在国外期间,贷款放贷了。因为方先生不在国内,这个房屋是肯定没办法交给下家的。于是方先生多次通过微信与中介联系,希望他们能做做下家的工作。在方先生想来,自己毕竟在贷款时也没有为难下家,还配合他找不同的银行。一开始,下家倒还好,没有什么特别的说法,也同意等方先生回到家的第三天进行房屋交接。可等到房屋交接的那天,问题出来了,下家看到方先生竟然将之前的空调全部拆除,而且厨房和一个房间有些渗水的痕迹,就有些不开心了。不过,双方当天还是签订了交接书,确定已办理了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就在方先生以为和下家不会再有任何交集的时候,下家竟然将方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方先生支付延期交房的赔偿金15万元。下家认为,其与方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方先生在收到银行贷款后5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他,而实际上,方先生以人不在本市,无法查明贷款是否到账为由拖延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了房产中介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房产中介公司确认关于延期交房,双方进行过沟通,最终大家都同意在方先生回家后的第三天交房。庭审中,方先生提供了与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记录等。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方先生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以及方先生是否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与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这期间发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显示,双方已达成了于方先生回到家后的第三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致意见。该意见是双方对新的交房时间达成的合意,因此不存在方先生逾期交房的主观恶意,当然方先生也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方先生下家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法援故事:人在国外无法交房 法院判决还事实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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