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四川网络辟谣 2019-10-07 22:07 阅读 847

10月4日晚间消息,在一些国庆出游与返程的超级话题中不少网友都提到了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自己买了票也无法名正言顺地坐上自己预定的航班。此类话题不仅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也引起了法制网和说法节目的关注。那么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旅客行程延误,或者使旅客不能作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其他损失,这些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实际上,在过去几年里航空超售的事件多有发生,其中也有一些是航空公司作为被告走上法律程序的案例。比如2016年云7101民初2号、2016鄂0116民初3935号、2017京0106民初10号和2018粤0306民初19602-19608号等。在这些以往的案例中,收到超售行为影响的旅客作为原告以航空公司消费欺诈的角度起诉,一旦该航空公司超售行为被认定为欺诈,那么针对这点的法律判决应当是由航空公司承担3倍的票面价格,以此为对旅客的赔偿。当然有一些被严重耽误的旅客还会在律师的说明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索要由于改签航班或者选择其他交通方式下的住宿成本和交通成本的赔偿。

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那么近几年的法律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将航空公司超售行为定性为消费欺诈的说法是法院不予支持的,也就是旅客作为原告,航空公司作为被告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认为航空公司超售的行为是不构成欺诈的。法院此类判定是有一定依据的。首先,法院认为发生超售行为的航空公司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且作为被告的那些航空公司在事后也都有一定的补偿措施。因此是不存在主观恶意欺骗,所以不构成欺诈。另外,经过普遍调查和经济常识,抄手行为基本上被认为是“国际惯例”,符合所有航空公司的通常做法,因此也不构成消费欺诈。并且基于此类依据,原告想要的精神损失赔偿也没办法得到实现。但是针对超售带来的旅客改签住宿成本费,法院是支持航空公司对此进行补偿的,这也符合航空公司的通常做法。

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简言之,参考以往针对航空公司超售行为责任归属的案例,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欺诈,但是该超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完全告知旅客的义务,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但通常这类金额都比较少。可见作为消费者的旅客想要在航空公司超售行为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或补偿是有一定困难的事。

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虽然在以往案例中法院都不曾将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定性为消费欺诈,但是该类超售行为却实实在在的给一些旅客和票务管理带来了不便,那么这样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受到影响的旅客又应该怎样进行有价值的维权呢?

首先我们先结合新闻资料分析一下为什么航空公司会发生超售行为。超售的定义是显而易见的,是指超过航班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一些旅客购票后因故不去机场乘机或不能按时达到机场乘机,势必会留下空座,显然这些空着的座位就造成了资源浪费,而航空资源宝贵,这样不仅会让航空公司承担空座损失,也会导致有需要乘机的旅客买不到机票,不能实时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超售行为在经济学中又可以被称为“超售管理”,超售可以弥补因部分旅客临时变更取消乘机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满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同时也可以减少航空公司自己承担的空座损失。但是符合“超售管理”定义的超售行为必须是适当的,是能够带来航空公司与旅客双赢的结果的。同时超售行为被认为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那么如何衡量这种能够带来双赢结果的“适当”程度呢?在西方一些航空大国中,均有明确的法律对超售行为进行管理。比如美国1978年就通过相关部门出台了明确条例规定:航空公司在超售时应优先考虑放弃本次航班的志愿者;对非自愿拒绝登机的旅客必须给予相应补偿。此后又多次对超售法规加以修改完善,更加注重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在中国,我国的主要航空公司对于超售机票和溢出旅客也都有明文规定,国航、南航、东航、海航都有对超售行为的具体序列方式和对旅客权益的维护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当旅客事先已被告知机票超售情况,已有心理准备,同时相关规定的较高补偿标准使得旅客比较愿意充当志愿者乘坐下一航班,那么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利益矛盾就会通过这样合理的法律规定得到调和,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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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超售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层出不穷,那么民航旅客就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机票超售作为“国际惯例”不应该成为一种空洞的外交说辞,航空公司也有责任更加维护旅客权益。况且现行《民航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超售的合法性,并且各个航空公司在超售问题上处理方法也不透明。一旦严重侵害了旅客权益,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超售行为也势必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而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以上责任。对以上三种责任的承担表现在航空公司对旅客的合法赔偿上,赔偿的具体事宜一般由法官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主要赔偿包括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因延误而未能赶上下一航班的损失、其他因航班延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航空超售难以双赢,旅客维权“路慢慢”

相比于国外旅客对于航空公司超售行为的接受度,我国旅客则是比较难以接受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航空公司大多数是旅客找上门后才告知超售政策。因此要想真正实现超售行为作为“超售管理”给航空公司和旅客都带来双赢的便利,我认为我国的航空公司还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面对超售行为,在旅客购票之前告知超售政策,普及超售行为的有利性,提高旅客对超售行为的心理接受度。而面对航空公司超售行为的特殊性,旅客也应该掌握一些可以避免受到超售行为影响的方法。比如如果出行需求比较强烈,旅客最好还是通过网上值机先订好座位,并尽早赶到机场换登机牌。当超售行为真正能够实现双赢结果时,航空公司也不用再承担空座率带来的航空损失,旅客也能够更加在交通运输方面更加便利。当双赢出现,超售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其责任又应该怎么归属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检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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