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取得不动产权证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防范套取公积金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2-27 22:42 阅读 2000+

6月3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通知,取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的限制,贷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申请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其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非亲属关系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以下为原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减轻我市商贷购房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息作用,节约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经我管理中心研究,现对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的期限限制,贷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三、如我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可暂时停止受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五、以上政策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3日


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执行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问题,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特点,不断加大打击、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以购房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其所购住房的房屋权属在办理提取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的,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一年(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对缴存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缴存人与非配偶、非直系亲属的人员共同购房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条款如遇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调整时再作相应调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拟稿)》的编制说明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包括本市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出现了不法中介钻政策空子,采取通过同一购房人频繁登记离婚、结婚或同一套房产频繁买卖交易,以本人购房或其配偶购房的名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从而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情况。此外,还发现少部分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及房屋套数”的规则,夫妻双方通过短期频繁变更婚姻关系的行为,达到规避公积金贷款政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互助性资金,资金积累主要用于支持购买首套房及改善性住房的职工。上述行为,不仅造成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风险,影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将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拒之门外,以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公平、合法权益。

二、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已将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列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需严格审核内容。此外,还有广东省、天津市、南京市等其他部分省市也都出台相关政策,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非亲属关系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了限制或禁止。

三、具体条款说明

(一)对“第一条职工以购房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其所购住房的房屋权属在办理提取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的,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一年(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之前伪造购房材料、婚姻材料的骗提套取行为不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非亲属关系购买同一套房、频繁变更婚姻关系等套取行为存在着隐蔽性,其购房材料是真实的,但购房自住的行为是虚构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若缴存人只是支付给非法中介手续费,由中介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从而获得购房材料“套现”住房公积金,实质上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为遏制非法中介机构以协助他人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本《通知》第一条将同一自然年度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提取时限设为“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一年(12个月)后才能就该套房申请购房提取”,出发点是为了延长被频繁买卖房产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周期,不能在一年之内多次提取,中断非法中介机构实现所谓的“急取公积金,立办即得”的承诺。通过增设提取的时限将真实购房行为与虚假购房行为区别开来,在不禁止真实住房消费行为提取的基础上,实现对不法中介行为的“精准打击”。 

而对正常购房的职工来说,一般情况下居民在购房后,通常在至少5至6年后才进行交易,在同一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比例极小,总体上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

(二)第二条款中,管理中心对可能发生的频繁变更婚姻关系或非亲属关系购同一住房的套取行为,将通过加大信息核查力度、严格审核的业务要求,进一步加强潜在套取风险的防范,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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