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时间不明确 一方拖延要怎么办?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0-01-19 19:35 阅读 646

案例回放:

买方王某与卖方周某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周某支付定金5万元,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网签手续。买方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待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下称《同贷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当天支付首期款。

7月28日,周某配合王某到某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一个半月过去了,周某多次询问银行审批情况,王某都以银行未完成审批为理由搪塞。眼看两个月时间过去了,王某仍未通知其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周某亲自到某银行咨询办理情况,才了解到王某的《同意贷款通知书》早已通过审批并向王某发出,只是银行最终批复的贷款额度未能达到王某的预期申请。周某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刻约见王某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对延迟交易作出相应赔偿。但王某表示,其正向另一家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而合同也未约定《同贷书》出具的时间及过户时间,他不算违约。

图片源自网络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买卖双方未在买卖合同中对按揭贷款办理时限及过户时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中重要内容之一,当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很容易引起交易纠纷。对于合同未约定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补充,如果协商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无法确定的,守约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但应当预留对方必要的履行合同时间。

协会温馨提示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对申请贷款次数及不能取得贷款时的处理等情形进行约定。比如“买受人申请贷款不得超过一次(或两次)”,“如果贷款不成,买受人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如此,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形,双方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交易双方在设定合同条款是应当尽量明确约定付款、过户、交房等时间以及逾期不履行合同多少日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当一方当事人发生延迟履行合同时,作为守约方可以发出书面催促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同时守约方应该保留相应催促文件等作为已通知对方履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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