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差阳错下公积金误缴他人账户,已替他人还贷9年,金额超13万

手机和讯网 2019-12-04 16:26 阅读 786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披露了一则行政案件,当事人在阴差阳错之下,公积金误缴他人账户,替人还贷9年,金额超13万。

缴纳公积金近20年,正准备高高兴兴提取出来购买婚房时,却被告知账户内余额不足,这让朱甲(化名)感到匪夷所思。多方查询后他发现,早在9年多以前,自己的账户就被另一位同姓朱的男子办理了冲还房贷业务,13万余元因此“不翼而飞”。

在多方协商无果后,朱甲选择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积金中心错误将其公积金打入他人账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追回。

记者近日从上海浦东法院了解到,这起行政案件经过法官作大量工作,原告、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着急购买婚房的原告在费尽周折后,终于拿到了13万余元,他专程向法官送来锦旗,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阴差阳错 公积金误缴他人账户

第三人朱乙(化名)曾在上海某娱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1999年2月2日为其开设公积金账户,因其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当时的系统账户名显示为“朱*”,当年5月,朱乙离职后公司申请将该账户封存。

1999年7月,原告朱甲亦进入该公司工作,后于2000年8月离职。2001年,该公司申请为朱甲补缴公积金时,财务人员误将指定缴入账号填写为朱乙的公积金账户,又因朱甲名字中同样含有生僻字,系统同样显示为“朱*”。

由于补缴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公积金中心审核人员并未发现异常。此后,原告多次更换工作单位但公积金一直顺延缴纳至朱乙的公积金账户,直至2012年经原告就职公司申请更正其姓名及身份证号,该账号才真正归属朱甲。

巧合的是,朱乙自1999年从公司离职后,直至2012年才找到新工作单位并另行设立公积金账号。不过,2009年10月,他因为购房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用当时尚在其名下的公积金账号办理了按月冲还房贷业务。

瞠目结舌 买婚房方知余额不足

2018年,正当朱甲准备使用公积金购买婚房时,却被告知账户内金额不足。多发查询后他才知道,自己的公积金账户自2009年10月开始,便一直被用于冲还朱乙的贷款,9年多的时间共计冲还13万余元。

在朱甲的要求下,公积金中心向朱乙进行了多次交涉,对方虽然同意将其账户内1.2万余元一次性还款至原告的公积金账户,但对剩余的11万余元,则以其账户余额不足为由,只愿按每月1000元分10年返还。

朱甲不同意该还款方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公积金中心为被告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朱甲诉称,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违法失职行为系造成自己损失的直接原因,遂请求法院确认公积金中心错误将其公积金打入他人账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追回。

释法明理 合议庭推动案结事了

合议庭分析认为,本案中,尽管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尚存在法律争议,但原告确因结婚在即、迫切需要购买婚房,尽快帮助其追回13万余元是纠纷化解的关键。

第三人表示因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遂无法一次性还清款项。但合议庭经过调查,得知其妻子曾于2015年4月申请参与共同还贷且其公积金账户金额充足时,遂立刻抓住这个案件突破口,启动行政诉讼协调化解机制。

法官释法明理,一方面作原告思想工作,条分缕析法律利弊,原告主动表示愿意放弃追索利息,为矛盾化解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向第三人施加压力,释明拒不返还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其妻子作为共同还贷人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公积金中心积极配合做好资金划拨工作,从快追回原告损失。

在合议庭多次协调下,原告签署放弃利息声明,第三人妻子提交公积金划转申请,公积金中心第一时间配合资金划转,该起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审判长刘媛媛表示,虽然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但合法性审查并非行政诉讼制度的唯一功能,依法裁判亦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仅有路径。本案合议庭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角度出发,多措并举,终于实现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路径,亦充分彰显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显著价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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