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套路贷行骗、侵入住宅!深圳两团伙11人获刑,检察官解析套路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2019-03-12 15:27 阅读 1000+

      近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以田某某和赵某为首的两个犯罪组织采用“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非法侵入住宅案,经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获判,一审法院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田某某、赵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该案也是福田区检察院承办的首宗“套路贷”刑事案件。




       第1步  以无抵押、秒贷为诱饵,套被害人上钩签订空白合同


       2016年4月,急需资金的被害人李先生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田某某所在的创优公司(无贷款资质)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田某某等被告人在核实到李先生坐拥价值不菲房产后,心中窃喜,因为李先生正是他们苦心寻找的“肉鸡”。接着,田某某等人以“无需抵押”“有房秒贷”等为诱饵,骗取李先生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利息为10%,期限二个月,又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房产抵押、房租租赁等一系列的空白合同,正当李先生纳闷为啥要签如此多空白合同时,田某某等被告人告知,这些都是“行规”,急需资金的李先生浑然不知自己已陷入“套路贷”的圈套。


       第2步  以“行规”为幌,套被害人留下虚高银行流水


       在签订合同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向李先生的卡内转入80万元,随即又让李先生将8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其公司员工的账户,并当场收取李先生10万元的利息、5.5万元的手续费及好处费,实际上李先生仅借款34.5万元。李先生再次质疑,我借50万,为何要走80万元的账?田某某等人再次告知“这也是行规,以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即可”,天真的李先生信以为真了。


       第3步  以单方认定的违约为由,套被害人偿还违约金及服务费


       李先生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但在刚满一个月的时候,田某某等被告人便开始电话催款,告知李先生因其未及时偿还第二个月的利息,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缴纳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李先生不服,随后田某某等人威逼利诱,告知李先生其公司可以帮忙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给李先生。李先生无力还款,又不敢再次违约,于是身不由己地跳入了田某某等人的下一个圈套。


      第4步  以帮助还款为名,套被害人“借新还旧”,通过多次转单平账虚增借款金额


      自第一次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田某某等被告人不断催促李先生前往公司还本息,并以李先生家人人身安全威胁、恐吓李先生,李先生为保障家人安全,不得已前往该公司。随后,田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强行抢走李先生的银行卡、U盾,向李先生账户转账,然后又将刚转入李先生账户的钱款转至出资人的账户,通过转单平账。并胁迫李先生继续向其介绍的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为偿还越来越多的债务,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李先生被逼向深圳的七、八家公司或个人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其债务也呈几何倍式增长,从34.5万元虚高到200多万元。


      第5步  提起虚假诉讼,套被害人交出房产,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或钱款的目的


      在被害人李先生虚增的债务达到较大额度或接近房产值时,创优公司的曹某某等被告人便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以李先生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胁、恐吓李先生,并将先前只有李先生签字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填充后作为依据,强行派人进入李先生家中,分两轮先后在李先生家中与其老婆和孩子同吃同住长达一月之久,上述被告人全天24小时守候在李先生家中,且经常用言语、肢体威胁、恐吓其妻儿,造成其妻子不能正常上班,儿子不能正常上学。李先生无奈之下,在家持刀自残,后其家属报警,上述被告人才逃之夭夭。但田某某、曹某某等人并未就此罢休,其等人又以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为“证据”,先后向法院提起五宗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占李先生房产的目的。


      除被害人李先生外,田某某等被告人还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申某、陈某某等人,累计金额达23万余元。


      被害人李先生被套的“套路贷”属于典型的房贷套模式,“套路贷”还存在车贷套、裸贷套、信用贷套等等,但不管哪种模式,上述几步基本上都是惯用的套路。


      检察官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有风险,要提升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套路贷”套路如此之深,何以解套?检察官提醒:


      一是民众自身要提升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借款之前要仔细核实贷款公司有无贷款资质,在借款过程中如被要求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时,要立即中止借款,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民众在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借款,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三是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指导,禁止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四是从严从快打击。公检法等部门要健全联席机制,对以借贷之名,行犯罪之实的“套路贷”,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据了解,近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以田某某和赵某为首的两个犯罪组织采用“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非法侵入住宅案,经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获判,一审法院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田某某、赵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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