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行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业规范

咚咚找房 2021-12-18 16:37 阅读 1000+

近日,深圳房地产中介研究会公布有关实施《深圳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事标准》的通告,下称“通告”。

通知表明,为落实我国“租售并举”精准定位,标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推动本市住房租赁销售市场身心健康发展趋势,受深圳市住房和建委授权委托,并经行业征询建议,现产生《深圳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事标准》(下称“《从业规范》”,详见附件1),始行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内在全行业实施。

各从业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机构、从事人员应坚决贯彻学习培训,积极主动营销推广、运用《从业规范》,在房地产业租用居间业务流程活動中以《从业规范》要求为根本宗旨,自身标准,服务规范,不可发生本标准配件《深圳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不安全行为明细》(详见附件2)内列出个人行为,情况严重将归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标准表明,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就是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向顾客给予住房租赁代理商、居间服务的某些主题活动。

根据《住宅住建部等单位有关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方法推动行业身心健康發展的建议》(建房子[2016]168号)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制认证相关规定,对本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所辖经纪人员推行全方位实名制认证,统一具有服务项目。

经纪人员在从业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全过程中,理应持合理的《深圳房地产中介人员评星服务牌》,并积极向服务项目目标明确。经纪人员应在个人名片上标明评星服务项目型号。

经纪人员新新员工入职、交替、辞职和销户的,及评星服务牌面所述信息及手机号码注册产生变动的,应当30日内根据研究会综合服务系统软件属实备案、升级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动办理手续的,将记入自己以及所属机构不安全行为。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保证所辖经纪人员属实备案、升级从事信息,由此执行对其日常租用居间服务全过程中的监察与管理方法,并且为其在职人员期间职务行为担负相对应义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背本标准第二章要求的,由研究会学术部勒令期限纠正,未按要求整顿的计入该机构或人员不安全行为纪录,公示公告并密送有关个人征信机构。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可公布虚报、不实信息,危害、诽谤同行业信誉;不可宣传策划违背行业公平交易的广告宣传。如触及本标准的初次触及者,一经核查将给与禁业一个月处罚;再度触及的,给与禁业三个月处罚;第三次触及的,立即注销该人员评星服务牌,并依《深圳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方法》要求,对被注销人员2年内严禁从事。

经纪人员遭禁业及注销期内,一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可聘请。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聘请遭禁业或被注销评星服务牌人员的,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惩处归入“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惩罚,自其被归入“行业信用黑名单”之日起2年之内,不予以申请办理评星。

附标准原文:

深圳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事标准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深圳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个人行为,维护保养房地产业市场管理,推动住房租赁行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就是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向顾客给予住房租赁代理商、居间服务的某些主题活动。

第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开展业务全过程中应遵循中国法律、政策法规、政府部门管理制度及本标准,主动接纳行业自我约束。

第四条 深圳房地产中介研究会(下称“研究会”)是本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自我约束管理方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我约束工作中,有权利对本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从事信息、不安全行为开展公示公告。

研究会学术部实际审理、调研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违规操作。

第二章 从事个人行为实际要求

第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及行业自我约束要求在其经营地公示公告与住房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有关的事宜,并在其经营地明显公示公告举报电话及研究会学术部举报方式。

第六条 根据《住宅住建部等单位有关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方法推动行业身心健康發展的建议》(建房子[2016]168号)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制认证相关规定,对本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所辖经纪人员推行全方位实名制认证,统一具有服务项目。

经纪人员在从业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全过程中,理应持合理的《深圳房地产中介人员评星服务牌》,并积极向服务项目目标明确。经纪人员应在个人名片上标明评星服务项目型号。

经纪人员新新员工入职、交替、辞职和销户的,及评星服务牌面所述信息及手机号码注册产生变动的,应当30日内根据研究会综合服务系统软件属实备案、升级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动办理手续的,将记入自己以及所属机构不安全行为。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保证所辖经纪人员属实备案、升级从事信息,由此执行对其日常租用居间服务全过程中的监察与管理方法,并且为其在职人员期间职务行为担负相对应义务。

第七条 已报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实名制认证经纪人员即可对外开放发布租房信息信息。经纪人员在各方式所公布的楼盘信息均应符合我国最新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并对楼盘信息真实有效、实效性承担。

第八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可公布虚报、不实信息,危害、诽谤同行业信誉;不可宣传策划违背行业公平交易的广告宣传。

第九条 本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可发生本标准配件《深圳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不安全行为明细》(征求意见)(下称《不良行为清单》)内列出个人行为,情况严重将归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行业黑名单的评定、处罚及质疑参考《深圳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告人员名册实施细则》实行。

第三章 自我约束惩罚

第十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背本标准第二章要求的,由研究会学术部勒令期限纠正,未按要求整顿的计入该机构或人员不安全行为纪录,公示公告并密送有关个人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触及本标准第八条要求,视剧情轻和重惩处下列惩罚:

公布虚报、不实信息,危害、诽谤同行业信誉;宣传策划违背行业公平交易的广告宣传,初次触及者,一经核查将给与禁业一个月处罚;再度触及的,给与禁业三个月处罚;第三次触及的,立即注销该人员评星服务牌,并依《深圳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方法》要求,对被注销人员2年内严禁从事。经纪人员遭禁业及注销期内,一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可聘请。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聘请遭禁业或被注销评星服务牌人员的,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惩处归入“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惩罚,自其被归入“行业信用黑名单”之日起2年之内,不予以申请办理评星。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所辖经纪人员公布虚报、不实信息,危害、诽谤同行业信誉;宣传策划违背行业公平交易广告宣传的,机构应相互配合研究会勒令违反规定人员在一个工作中日内整顿,终止违规操作,撤消所公布信息。机构已相互配合研究会勒令相关人员在要求时间段内整顿及时,或机构勒令后该人员虽未整顿但机构已立刻解雇该违反规定人员的,则不对该机构开展处罚;不然应依《不良行为清单》“了解或是理应了解本机构人员在实行职位全过程中存有欠佳个人信用个人行为,不予以阻拦和改正的”,计入机构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违背本标准的个人行为及自我约束惩罚結果,在研究会公示公告系统向社會公示公告。

不安全行为信息公告期为2年,2年到期后不会再对外开放公示公告,转到历史文献在后台管理储存。“行业信用黑名单”以外,依“行业信用黑名单”个人行为相匹配的禁业時间而对外开放公示公告。

第十三条 研究会学术部在作出自我约束惩罚决策的,于7个工作中日内向型违反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传出《自律惩戒通知书》。

自我约束决策可公告送达,自传出公示之日起,公告到期的,即视作已送到。

第十四条 被告方对自我约束惩罚决策存在质疑的,可在接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中日内以书面通知向研究会学术部明确提出。经核查发觉自我约束决策确实有不正确或是无法核实的,研究会学术部可撤回惩罚及有关公示公告信息。

被告方贷款逾期未提出诉讼或经核查质疑不创立的,自质疑到期或研究会学术部作出驳回决策之日起,自我约束决策起效,并在研究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原则经研究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后实施。

本标准的修定,由研究会学术部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提议,报董事会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研究会承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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