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丨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监管银行在收到租赁交易信息后要对专户入账资金进行识别

和讯房产 2021-07-26 13:59 阅读 1000+

  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深建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印发《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操作指南指出,监管银行应当根据《通知》规定,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交的专户信息进行核验,自市租赁平台获取房源、合同、账单明细、支付流水等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并将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租赁平台推送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后1个工作日,对专户入账资金进行识别,区分租金、押金及其他资金的数额。

  操作指南指出,自住房租赁合同生效次月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数额,逐月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的租金,直至释放完毕。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期后2日内,监管银行应当一次性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的押金。

  操作指南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应当按《通知》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双方达成的解除租赁合同书面协议。住房租赁企业将其与承租人达成的解除租赁合同书面协议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书面协议后,解除该租赁合同项下的资金监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资金。

  2.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单方申请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将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住房租赁合同通知及通知送达凭证、有权单方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前述材料后,解除该租赁合同项下的资金监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资金。

  3.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因前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法律文书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法律文书后,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资金。

  4.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者因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注册地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该书面意见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该书面意见后,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

  监管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管银行完成资金释放后,应当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资金监管解除及释放信息反馈至市租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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