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新通知!“假离婚”凉凉,还有炒房客在疯狂试探?

中原大咖 2020-12-11 17:03 阅读 1000+

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实施还有不到一个月,最近,民政部又出台最新通知,2021年1月起修改离婚登记程序。

划重点:

申请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初审过后受理。

冷静期:受理后三十天内,任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知全文及附件

简言之,民法典生效以后的协议离婚比现在多了一个步骤:不再是去现场办理、当场领离婚证,结束婚姻关系,而是先申请离婚离婚,30天内双方都没反悔的情况下,在第31-60天之间去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离婚正式生效。

其中涉及的“两个30天”,第一个30天是不变的,而第二个30天可变,就算冷静期过后马上申请发离婚证,也至少要等30天。

自“离婚冷静期”提上民法典议程,各方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很有必要,冷静期的设置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轻率离婚;反对方则认为冷静期干涉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于政府而言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升高趋势,大部分是通过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少部分是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客观上来说增加了离婚的成本,除了针对冲动离婚,对某些为了实现买房、避债等目的而进行的“假离婚”行为也有限制作用。

在我国房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购及限贷政策,各种“应对措施”层出不穷,如借名买房、假离婚、假结婚等等,而官方也一直在严打各种钻空子投机炒房的行为。

深圳为例,今年9月,官方发布了关于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完善住房贷款管理的通知,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将会在办理房贷业务时,通过省级联网数据了解购房人的婚姻情况。

划重点:

  • 住建局将通过省数据共享机制为商业银行提供购房人婚姻登记(含结婚离异)信息的查询便利

  •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应查询借款人婚姻状况和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贷款审核依据

通知全文

为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合功能,通过省数据共享机制为商业银行提供购房人婚姻登记(含结婚离异)信息的查询便利。

二、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借款人婚姻状况和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在本市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贷款审核依据,有效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同时,商业银行要据此做好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调整。

三、经借款人授权,商业银行按要求查询借款人婚姻登记信息,相关信息仅限于审核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将继续加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五、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这条通知的发布等于掐灭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假离婚靠家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加上民法典的落地,今后难再闪结闪离,也堵上了假结婚买房的空子。

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假结婚”、“假离婚”都实实在在发生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即使当事人认为是假的,婚姻的效力真实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财产分割时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假设一场看似虚假的婚姻弄假成真,婚后发生的购房行为理论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对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实际购房人的利益有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

更有甚者,结婚购房后对方不同意离婚,实际购房人可能还要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才能达到目的,费时费力也容易影响正常生活。

如果是办理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可能变为一方婚前财产。如双方约定好房屋归一方所有,即使再复婚,这套房屋也是所有方的婚前财产。假如有一方未“依约复婚”,也无法强制干涉。

另外,咖姐友情提醒,伪造证件是违法行为。

回顾2020年,无论是715新政还是婚姻情况审查新政的发布,官方的宣言与举措,都明确表达了进一步执行“房住不炒”的决心。一味想投机取巧反而会使自己陷入更大的被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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