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为国家科技创新作贡献,又能为自身发展谋福祉,这将极大地调动科研主体的研发积极性。”
“条例以制度保障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研发资金投入,将有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突破。”……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引发深圳科技界、企业界热议。
将极大调动科研主体研发积极性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剂良药,坚定了我们全力投入前沿科技创新的决心。”在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郑文先看来,《条例》中明确提到“‘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允许港澳高校申请内地科技项目’等,这为产学研合作以及跨地区的学术交流提供了法治层面的认可,将加速学术成果产业化的进程,为深圳的科技创新创造提供良好土壤。”
郑文先还特别关注《条例》中提到的“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在他看来,此政策下,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承担专项时,既能为国家的科研创新作贡献,又能为自身的发展谋福祉,这将极大地调动企业等科研主体的研发积极性,而且有利于更多人才流入深圳。
激励资本向科技创新企业流动
此外,郑文先认为,《条例》还为科技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资本环境。有关“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等表述激励了资本向科技创新企业流动,能有效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为科技创新基金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让资金能够“活”起来,源源不断地投入新的科技创新领域。
而在奥比中光副总裁孔博看来,《条例》的发布助力深圳抢占新一轮产业变革制高点。“《条例》以制度保障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研发资金投入,将有力地推动核心技术的研发突破。”
孔博表示,《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并“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也让孔博深刻感受到深圳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决心。
“同股不同权”可促进股权融资发展
对于《条例》中有关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的表述,松禾资本创始合伙人厉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深圳以及深圳企业在新起点上再出发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首先,双层股权结构在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的前提下,让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可以大胆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直接融资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其次,双层股权结构使得股东更愿意对公司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绑定管理者利益,稳定高管团队,实现公司、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最后,双层股权结构是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坚持稳中求进”的又一重要表现。
在北京市(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翔看来,此次政府针对扶持企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的各项立法,都为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一个更为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观察
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新条例将成有力抓手
采访中,记者发现,《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关注度颇高,其中,“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这一点更是引发广泛讨论。
为此,记者也采访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背后深意。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现有专利法,职务发明是100%归单位所有,为了鼓励职务发明和科研人员利用单位资源完成单位任务进行发明,现实中已采取了一些奖励措施。比如,最常见的一是每次登记一个有效专利就发放相应奖金;二是成果转化奖励,即发明出让或转化合作获得效益后,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目前国家规定是不少于50%,北京已经做到70%,而深圳有的达到70%、有的达到50%。
此次《条例》是把70%的所有权给个人,转化与否由个人决定。其意义在于,成果转化收益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确定的,甚至发明人不是主体,不能主导推动成果转化。而把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个人后,将成为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力抓手和动力。
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因为现在科创领域面临的困境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率太低,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比如我们的转化率仅为15%—20%,而发达国家是80%以上。
但是这一规定只限于利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私人企业对科研人员的制度安排由自己制定,不做强制性要求。
热门评论(0)
目前还没有用户对此小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