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法院查封的物品获利百万,男子被法院判刑

现代快报 2022-05-07 17:32 阅读 563

法院对当事人财产依法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期,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引发的刑事案件。

据悉,徐某是南京某配件公司的债权人,2016年7、8月份,他在得知该公司的机械设备被鼓楼法院查封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鼓楼法院提出异地查封申请,将上述查封物品先后存放于他人公司内。后来,徐某等人擅自将上述查封物品予以变卖,共获利370余万元,其中,徐某分得17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动将自己分得的违法所得170余万元退至法院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院认为,徐某明知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伙同他人将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判决生效后,溧水法院依法将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时发还被害单位南京某配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将上述款项分配给该公司的118名债权人,切实维护好债权人权益。

溧水法院法官师伟表示,法律不是儿戏,藐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的查封财产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徐某非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身试法,明知公司机械设备已经被法院查封,蔑视法院已经作出的查封措施,仍伙同他人将上述查封物品予以变卖,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最终,徐某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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