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

成都特价房 2020-09-16 15:40 阅读 890

9月7日

住建部就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成都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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