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评估,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拆迁房屋的补偿价值从而确定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这应当是评估报告的唯一、合法的作用。但是实际拆迁中,评估报告的作用已经变味了,问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北京为例,拆迁中房屋评估的依据是《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该规则是根据2001年北京的地价及房价制定的,将北京的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现在北京五环外的房价都已经两万多,所以这个标准是严重滞后的,依靠这个标准评估出来的房屋价格根本无法反映现在的实际价格,所以评估报告已经失去其确定补偿价值的作用。
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必须提交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只是其只对拆迁人一方有利。因为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人申请裁决及强拆的铺路石,也就是说,对房屋进行评估不是确定补偿价格的需要,而是拆迁人申请强拆房屋的需要。
了解了评估报告的本质,那么如何利用法律规定应对评估报告就有了相应的思路,下面就是对策:
1、评估机构的选定
2、初步勘验程序
3、公示程序
4、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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