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耕地上建的房子一定就是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吗?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2-03-01 16:40 阅读 358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且,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习近平曾经说“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可随着国家的发展及人口的增多,耕地在逐年的减少,而且实践中未依法审批,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也一直存在。于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般情况下,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耕地上建房,属明显的违法行为,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的未经依法审批在耕地上建的房都属于违法建筑,且要被拆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且不超过地方相关规定的标准上限,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获批了,就可以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建的房子也不属于违法建筑,并且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也应当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那么,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呢?

  一般设施农用地具体可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范围区域内,可以用来进行农产品生产的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用于栽培蔬菜或者种植其它农作物的大棚、温室用地;进行大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在农村地区一般可以看到养猪场这就是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进行水产养殖的池塘、排水渠道也是属于生产设施用地;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也是生产设施用地。

  除了以上的生产设施用地之外,农业生产中用来进行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用地;用来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用地;农业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用地是属于附属设施用地。而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地则属于配套设施用地。

  但需要明白一点,虽然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耕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基本的手续还是要办理的,需要到当地乡、镇政府备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耕地是属于一般性质的土地,而永久基本农田则是受国家严格保护的。一般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占用或是改变其用途的,更不能挪做它用。

  根据此《通知》中的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在耕地上建的房子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怎么办?

  此前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在自家的耕地上建了房子,现在被他们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且要拆除,该怎么解决?针对这个问题一般可考虑两种情况:

  一是,耕地上建的房属住房,这类房屋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没有依法获批审批手续时,确实是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况。因此,这时就需要村民确认一下,当初建房是谁审批同意的,看看有没有补正的机会。确属违法建筑的,建议主动配合相关的拆除工作,尽量的保护好屋内的合法财产,减少损失。

  二是,所建房屋属配套农业设施的话,那么可以积极主动的提供一些审批手续阻止违法强拆。

  实践中过程中,相关部门常常会将在耕地上所建的房屋“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从而进行强制拆除达到其最终的目的,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但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会让相关部门失去公信力。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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