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导,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作出决定,受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
新华通讯社记者采访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表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受权,拟定房地产税试点方法(议案),严格按照搞好试点各类准备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受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的决策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根据)
为积极主动妥当推动房地产税法律与改革创新,正确引导住宅有效交易和土壤资源节省聚合运用,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建康发展趋势,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决策:受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
一、试点地域的房地产税课税对象为定居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种房地产业,不包括依规有着的农村住宅以及上住房。土地使用权证人、房屋产权人为因素房地产税的经营者。非定居用房地产业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行。
二、国务院制订房地产税试点具体措施,试点地域市人民政府制订实际实施办法。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试点地域市人民政府理应搭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征缴管理机制和程序流程。
三、国务院依照积极主动妥当的标准,综合考虑到推进试点与统一法律、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建康发展趋势等状况明确试点地域,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本决策受权的试点限期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方法下发生效日算。试点全过程中,国务院理应立即汇总试点工作经验,在受权限期期满的六个月之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试点状况,必须再次受权的,可以明确提出有关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时机成熟时,立即制订法律法规。
本决策自发布生效日实施,试点执行开机时间由国务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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