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回复问询函:律师核查后对此前答复持相同意见

观点地产网 2021-05-20 16:32 阅读 343

观点地产网讯:5月19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此前,银亿股份于4月2日披露《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称,截至2021年3月31日,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于公告,深交所提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银亿股份回复,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银亿股份披露的本次破产重整投资人选择的具体过程及标准等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对于正选重整投资人和备选重整投资人的资金状况、履约能力,系在宁波中院的监督下的现场评审过程中,由各评审委员会成员按银亿股份管理人制定的与遴选工作相关的文件通知(含遴选评审评分权重)对于重整投资人提交的资金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基于该审核情况进行评分。故已对投资人和备选投资人的资金状况、履约能力进行了考虑。

2、鉴于梓禾瑾芯持续违约以及目前受限于银亿股份披露的管理人转发给公司的仅有梓禾瑾芯2021年4月30日的《回复》,而至今未见梓禾瑾芯提供的其他书面的具体资金落实路径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文件;同时,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管理人仍未收到重整投资人的任何款项,故本所律师对梓禾瑾芯存后续履约能力无法发表意见。

3、根据银亿股份披露的银亿集团合并重整案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若在银亿股份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前进行合并重整案的以股抵债,后续债权人如对该部分抵债股票进行转让,将可能导致该部分抵债股票无法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股票转增后的让渡。在上述情况下,将严重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而影响公司的重整进度。若《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银亿股份重整案、合并重整案涉及的以股抵债均得以顺利实施,将会引起一系列的股权结构的变化、相关债务的清偿也都将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梓禾瑾芯的权益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尚无其他利益冲突。

4、根据银亿股份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管理人变更《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或就有关事项提交法院、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回复同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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