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晚间,金科发布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公告。在问询函中,深交所对金科的利润分配、应收账款等9个问题提出了质疑。
其中,深交所对金科未将向联营、合营企业及其他外部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对此,金科地产回复称,向联营、合营企业、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合作方收取资金利息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房地产行业合资合作开发的惯用模式;并且该行为的发生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故不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范畴。
金科称,通过对合资合作业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预计未来上述合作模式将持续存在,同时参照同行业其他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相关处理,公司认为该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在利润分配中,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要求金科补充披露按照剔除回购股份的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比例、分红金额,以及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并说明已回购股份至今仍未注销的原因及合规性,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以及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金科回复称,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剔除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至于为回购股份未注销的原因,金科解释称是因为截止2019年末,公司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共有7982500股,涉及回购金额2107.37万元。鉴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但当发行人出现减资情形时,需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为减少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次数,避免因频繁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给投资人带来不便,加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将全部解锁,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深交所对少数股东损益与少数股东权益、公司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增长趋势不一致的原因提出质疑。对此,金科回复称,对于公司并表的合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合作协议及经营需要,各方均需按约定投入权益资金,对于其他股东投入的权益资金,构成公司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其中2018年较2017年少数股东权益增长率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前期基数较低引起。
金科表示,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性,其会计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并表合资公司合资合作发生后即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少数股东权益”科目;当并表合资公司实现销售,并达到收入结转条件后,一般要在少数股东权益产生后的2-3年,并表合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体现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其中合作方按照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净利润,计入“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科目。从而导致“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存在2-3年的期限错配,也因此出现增长趋势不一致的情况。
| 新地产 | 编辑:本站编辑| 2020-04-2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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